司仪协会民主决策制度
第一条、司仪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条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司仪协会会员代表参加,在会员中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三条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(1) 审议和评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(2) 决定司仪协会的重大方针、政策;
(3) 决定理事成员的报酬及奖罚等有关事宜;
(4) 审议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工作。
第四条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。
第五条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2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3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4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司仪协会工作和财务工作;
(5)决定会员的吸纳和会员除名;
(6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7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8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9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。
第七条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,有特殊情况时,可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第八条、本司仪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2)在司仪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3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4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;
第九条、司仪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秘书任期3年,需延长任期的,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十条、司仪协会理事长为司仪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一条、司仪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2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3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二条、司仪协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:
(1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2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3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4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5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