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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仪协会人事管理制度

2007-12-24 23:22:46  作者:  来源:互联网  浏览次数:1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简介:   中国婚庆—司仪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: 前 言 第一条:为长春司仪协会符合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,做到职责分明、协调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:会长、常务秘书 ...
 

  中国婚庆—司仪协会人事管理制度

 

第一章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第一条:为长春司仪协会符合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,做到职责分明、协调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:会长、常务秘书长、秘书长、及其他工作人员,统称为(本协会)会员。会长、常务秘书长、秘书长及理事统称委员,其他正式人员称干事。

第三条:本会成员的聘用、试用及报到、职务任免、调迁、解职、考勤、考核等均按本规定办理。

第四条:本会全部成员应自觉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。

第二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第五条: 协会成员招聘一律以公开、公平、公正为原则。入会不分先后和地域范围。

    第六条:招聘各级成员,均以学识、品德、能力、工作经验等 优先聘用条件。

第三章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

第七条:入会人员必须通过有面试,试用及考核及合格后,才能录用,每人交一张主持的碟子,以备审查组考核。试用期为一个月,期满及合格者经批准录用为本会的委员干事或会员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 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八条(—)填写个人履历表;

(二)交一张一寸黑白(或彩色)照片办理会员证;

      (三)交会员费,理事成员第一年交纳会费400元。第二年以后每年交纳200元。会员第一年交纳200元,第二年以后每年交纳100元。

第九条:对于成员的所有个人资料均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管理,资料保密。(由于工作需要调用者,必须经秘书长同意)

第五章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会员规定

第十条:会员主持庆典时,必需持证、佩带胸牌并使用统一名片。

    第十一条:所有会员名片统一,如有私改一经发现,后果自负。且仿伪电话,网站自动清除。

    第十二条:交纳的会费用于协会正常的维护活动,经费专款专用(办公费、旅差费、工作人员工资、会务费、仿伪电话费、办公场地租赁费、水电费)。

第十三条:协会不设任何经济实体。如市场上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,如今后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.            第六章 :            职务任免及干部选举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四条:各级会员都分别有实授、名誉两种。

    第十五条:对在职的失职委员,经委员会议讨论,有70%以上的赞成罢免时,即可生效。

    第十六条:各部门如认为有必要任免或调动该部干事时,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并将有关资料交到秘书处,经秘书处核定,然后交会长审批后方可实行。

第十七条:委员选举条件:

(一)、要有强烈的责任心,较强的交际能力。

(二)、有领导能力,能随机应变处理突发事件。      

第六章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第十八条:协会因工作的需要,可调动任成员,被调的成员应服从安排。迁调过程中,均以协会利益为主;

  第十九条:各部门应根据成员的个性、学识、能力分配工作;

    第二十条:被调成员接到调任通知后,应在3天内办妥手续,并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,特殊情况者可申请延长时间。

    第二十一条:调任成员在未就职前,由原负责人代理管理工作。

第七章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

第二十二条:本协会的解职可分为“辞职”、“停职”、“退职”及“免职”四种

   第二十三条:会员要请求辞职时,须以书面形式说明,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。

第二十四条:会员有以下情况,可停职:

(一)、无故缺席例会3次以上者

(二)不经批准而不参加公益性演出和社会慈善活动以上者

(三)严重损坏协会利益者,泄露协会秘密者

(四)、故意损坏协会形象,不按时交纳会费、私改胸牌会员证、名片、仿伪电话和网站者

   第二十五条:停职成员所造成协会损失由其本人负责赔偿,情况严重者,交有关部门处理

   第二十六条:停职人员复职需由本人以书面提出申请,并由领导批准和备案。

   第二十七条:凡在本协会工作一年以上者,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退职,或进职。

   第二十八条:协会成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其工作,由考核人员提出,由会长批准后可令其免职

   第二十九条:协会成员离职均应办理离职手续,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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